(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付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