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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运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81号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迎宾路(铜梁大酒店旁),组织机构代码:79585593-3。法定代表人陈代香,董事长。被告李运洪,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运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运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