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蔺永刚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永刚,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846号原告蔺永刚,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玉鹏,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汝继,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永刚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永刚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