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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琳与徐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徐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王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被告:徐松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徐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琳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松波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2元,依法减半收取7,296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 判 长  周迪光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