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顿友与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顿友,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10月23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10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37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李顿友,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金园工业���。法定代表人:刘林春。申请执行人李顿友与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份一案,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302、3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合计48335.69元给申请执行人李顿友,但被执行人广东中旭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博罗县长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已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顿友的48335.69元支付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37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