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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尹严柏与杨才珍、孙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严柏,杨才珍,孙延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0号原告:尹严柏,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孙羽,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才珍,女,简况不详,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孙延根,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春升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司机,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严柏诉被告杨才珍、孙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严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严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严柏撤回起诉。诉讼费3701元,退还原告尹严柏。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