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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江雪平与徐勇军、栾艺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军,江雪平,栾艺新,叶义辉,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雅琴,栾根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雪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广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义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雨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雅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根耀。上诉人徐勇军为与被上诉人江雪平、栾艺新、叶义辉、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雅琴、栾根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在45223.71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勇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勇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勇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上诉人徐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