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崔俊相与杨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崔俊相,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素芹,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俊相与被执行人杨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素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后经查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郓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