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4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成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成严,顾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41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被执行人韩成严,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顾春花,女,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成严、顾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长执字第004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成严在银行存款55000元,期限将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韩成严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