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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86年3月2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农民。被告陈某,女,生于1984年10月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发生,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不理家务事。2011年5月,被告自称外出打工,开始半年还有电话和网络联系,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没有音讯,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两年有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发生,2011年5月,被告自称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讯,原、被告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6月4日,原告状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被告现在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某村村委会证明、被告母亲张某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初期关系尚好,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发生,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1年5月,被告自称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有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准予其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全林人民陪审员  赵志诚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