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定表与苏元巧、林久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表,苏元巧,林久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38号原告:陈定表。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苏元巧。被告:林久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表诉被告苏元巧、林久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表于2013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定表负担。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苏庆掌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