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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定表与苏元巧、林久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表,苏元巧,林久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38号原告:陈定表。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苏元巧。被告:林久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表诉被告苏元巧、林久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表于2013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定表负担。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苏庆掌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