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初四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澧县汉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初四字第672号原告苏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巷1060号。被告巫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巷3—10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某交纳。审 判 员 陈子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