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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金新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荔行初字第55号原告孙金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国钦、陈建兴,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宋文新,村主任。原告孙金新不服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3)第100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金新于2013年9月13日以其已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新座落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山兜被征迁的房屋,于2013年8月29日以分户后的孙静航、孙静夜为被征迁人,分别与征迁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且房屋已交付拆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金新负担。审 判 长  周铭煌代理审判员  陈丽生人民陪审员  许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岚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