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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周武与林金土、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林金土,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83号原告周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美、孔祥娥。被告林金土。被告王玲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启练、蔡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与被告王玲玲、林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武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