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適量与王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適量,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李適量。被告王猛。原告李適量与被告王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宫学金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適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適量诉称:2013年7月5日,被告王猛从我处借款2.5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但被告王猛迟迟不予给付,我多次催要,被告王猛均找理由推托。故我起诉要求被告王猛给付欠款2.5万元。原告李適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用来证明被告王猛向原告李適量借款2.5万元。被告王猛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被告王猛向原告李適量借款2.5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并出具欠款条一张。事后,原告李適量多次向被告王猛催要欠款,但被告王猛一直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王猛于2013年7月5日给原告李適量出具借款2.5万元的欠款条一张;2、原告李適量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王猛向原告李適量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有借款条予以证实。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猛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李適量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適量借款人民币2.5万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