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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10号申请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利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玮。委托代理人勾小强。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建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淼。申请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贸总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25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公司)向仲裁委申请称:双方当事人签订《装饰施工合同》,该工程早已完工,弘高装饰公司向港贸总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及工程结算书,但港贸总公司至今未给予验收,对决算书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工程已于2009年10月29日港贸总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现港贸总公司实际付款1382553.5元,下欠工程款1532335.77元及利息。现请求1、裁决港贸总公司支付弘高装饰公司工程欠款1696989.09元;2、裁决港贸总公司返还弘高装饰公司提交的履行保证金60000元;3、裁决港贸总公司支付弱电图纸设计费8400元及工程款违约金30000元;4、裁决港贸总公司支付弘高装饰公司为此工程专做的专用材料费92415元;5、裁决港贸总公司支付弘高装饰公司工程欠款利息63800元;6、裁决本案仲裁费由港贸总公司承担。港贸总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弘高装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国家质量验评标准的合格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后港贸总公司发现部分工程款未按图纸施工。且弘高装饰公司对遗留问题及出现的质量问题未派人修理。2、依据合同弘高装饰公司在移交竣工验收资料时,港贸总公司要求弘高装饰公司赔偿其在施工期间造成的其他施工方的原材料及配电件丢失问题,弘高装饰公司拒不配合,造成在施工中丢失损坏费用44391元。3、港贸总公司多次通知弘高装饰公司将施工时所占用的库房腾出,拒不配合,导致租金11550元。综上,1、请求弘高装饰公司支付未按图施工和急需整改的施工遗留问题合计16497元赔偿款;2、请求弘高装饰公司支付其在施工中造成供货商损坏赔偿款44391元;3、请求弘高装饰公司支付其在移交工程款竣工资料后,其占用的古韵沁园城三楼库房应付租金11550元;4、请求弘高装饰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用。2013年6月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1、港贸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弘高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872311.5元;2、港贸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弘高装饰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元;3、港贸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弘高装饰公司支付以工程欠款87231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9年10月30日至2013年5月1日利息;4、港贸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起十五日内支付弘高装饰公司弱电合同违约金20000元;5、弘高装饰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港贸总公司施工遗留问题补偿款10000元;6驳回弘高装饰公司的其他仲裁申请;7、驳回港贸总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港贸总公司申请称:1、本案审理及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庭审过程中,仲裁员有一次未参加庭审,导致仲裁庭成为虚设,开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及开庭时未遵循法定程序。2、本案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证据伪造,导致仲裁裁决出现严重错载、超裁。依据《裁决书》结合弘高装饰公司的《仲裁申请书》明显可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严重错裁。第三项属于明显超裁。双方同意的陕西三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结论,本工程最终造价为2214865元。双方均同意此审核结果。港贸总公司已付1342557.34元。实际下欠弘高装饰公司人872307.66元,扣除质量保证金110743.25元。港贸总公司需支付761564.41元。而《裁决书》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裁决。合同约定弘高装饰公司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港贸总公司意见不应返还。另外,关于《裁决书》第四项裁决,要求港贸总公司给付弘高装饰公司弱电合同违约金20000元是被弘高装饰公司伪造仲裁证据,仲裁庭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进而作出的错误裁决。3、《裁决书》第三项的裁决,弘高装饰公司的仲裁协议及仲裁申请均未有请求,仲裁庭直接超出被申请人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25号裁决书。请求依法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25号《裁决书》。请求本案撤消费用由弘高装饰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弘高装饰公司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港贸总公司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2月2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港贸总公司送达了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仲裁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一名仲裁员临时在外出差,不能参加其庭审,双方是否同意继续开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继续开庭。现港贸总公司称,开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及开庭时未遵循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就港贸总公司称弱电合同违约金20000元是弘高装饰公司伪造仲裁证据一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予以证明,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就港贸总公司称仲裁裁决针对利息、履约保证金60000元及扣除工程款额中的5%质保金一节,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之情形,故申请人港贸总公司提出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撤销之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港湾总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港湾总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 军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