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学明与张蕾、赵东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明,张蕾,赵东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何学明。委托代理人陈培凤。被告张蕾。被告赵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明诉被告张蕾、赵东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学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学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