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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学明与张蕾、赵东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明,张蕾,赵东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何学明。委托代理人陈培凤。被告张蕾。被告赵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明诉被告张蕾、赵东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学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学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