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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执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楚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080号申请执行人楚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的银行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