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执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楚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080号申请执行人楚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的银行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