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沛强诉林国庆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强,林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刘沛强。被告林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沛强诉被告林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沛强于2013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死亡,另行起诉继承人承担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沛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刘沛强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磊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