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小计,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