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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彩礼现金8000元和“绿驹”电动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董某某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