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彩礼现金8000元和“绿驹”电动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董某某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