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有新与莫荣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新,莫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新被执行人:莫荣贵申请执行人陈有新与被执行人莫荣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莫荣贵给付67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莫荣贵的住所或者财产均在桂林市阳朔县辖区,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委托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象法执字第2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