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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知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开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2年7月16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开某某,女,1974年1月14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开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开某某在二人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谷南街98号开心影碟店内销售DVD光碟。2012年5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开心影碟店内查获待销售的DVD光碟2840张。经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广电局鉴定,其中《我的排球情人》、《完美结局》、《青梅竹马》等2710张光碟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开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某、被告人开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开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开某某在其经营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谷南街98号的开心影碟店内,销售音像制品光盘。2012年5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在二被告经营的开心影碟店内查获待销售的光盘2840张,经南京市江宁文化广电局鉴定,上述音像制品有2710张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且无合法来源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开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另有胡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侵权物品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赵某、开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开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开某某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开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开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开某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著作权和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开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诗蔚人民陪审员  李国俭人民陪审员  徐金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陶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