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17日生。被告魏某,男,1981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