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17日生。被告魏某,男,1981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