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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段林森与中交二公局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然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森,中交二公局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然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段林森,男,生于1972年1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事处段家堡村186号,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建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交二公局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兴工业园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施工项目地点:陕西省淳化县十里塬镇北咸旬高速LJ-8标段。法定代表人陈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然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1幢1171室。法定代表人李恒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林森与被告中交二公局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然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林森在庭前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林森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林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赵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