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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冯丁、冯戊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被执行人冯某丙。被执行人冯某丁。被执行人冯戊。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戊、冯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