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28号周铭茹、周楚坚申请宣告潘木清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铭茹,周楚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周铭茹(公民身份号码×××7044),女,200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周楚坚(公民身份号码×××7038),男,200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周绍业(系周铭茹、周楚坚伯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铭茹、周楚坚申请宣告潘木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铭茹、周楚坚诉称,周绍龙与潘木清同居并生育周铭茹、周楚坚后,于2002年5月17日病故,潘木清于2002年6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周铭茹、周楚坚申请宣告其母潘木清失踪。经查,周绍龙与潘木清于1999年8月同居,2000年6月3日生育周铭茹,2001年10月15日生育周楚坚,周绍龙于2002年5月17日病故,潘木清于2002年6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周铭茹、周楚坚随其伯父周绍业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潘木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木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潘木清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周铭茹、周楚坚申请宣告其母潘木清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潘木清为失踪人;二、指定周绍业为失踪人潘木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