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黄成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刑终字第00166号原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成,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案发时系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杨氏修理厂学徒工,暂住在该厂内,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4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宜秀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黄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成撤回上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3)宜秀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於笑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