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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可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可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4号原告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登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可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周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