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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3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696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4号楼东侧朝阳区体育综合楼5层408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50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