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铁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高国平与高国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国平,高国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铁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高国平,男,1950年1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国富,男,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高国兰(高国富姐姐),1951年11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高国平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高国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旭琳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国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国富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现住院治疗达34年,无婚史、无子女。现父母都去世,为房产继承一事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经家庭会议决定,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高国富系申请人高国平弟弟。被申请人高国富患精神分裂症,并患严重贫血,住院治疗已达34年,现在青龙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思维内容贫乏,情感反映淡漠,意志行为减退,生活不能自理,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高国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高国平为高国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