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6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被执行人陈雪容,女,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雪容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899174.30元、利息7372.57元、罚息37.17元、复息35.99元(利息、罚息、复息均暂计至2013年1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基准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爱地花园二期1栋g座g130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866元以及本案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雪容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00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