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绍国、田碧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绍国;田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6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国际企业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超,男,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绍国,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田碧英,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国、田碧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初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6元,按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涛审 判 员 莫廉代理审判员 韩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