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马立新诉杨树林、马德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新,杨树林,马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新,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树林,男,5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马德芹,女,5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马立新诉杨树林、马德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了(2012)双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马立新与杨树林、马德芹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合同。判令二、杨树林、马德芹返还马立新购房款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杨树林、马德芹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助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