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刘文峰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峰,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刘文峰,男。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被告某某甲公司被告某某乙公司本院在审理刘文峰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刘文峰撤回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峰撤回对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0元,由刘文峰负担。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江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