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志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王金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邵志安,王金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责人贾一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志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志安、王金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2013)杭富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东红审判员 李国标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