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程世明与孙学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明,孙学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程世明,1958年9月10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孙学斌,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明诉被告孙学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程世明负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骁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