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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程世明与孙学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明,孙学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程世明,1958年9月10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孙学斌,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明诉被告孙学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程世明负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骁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