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麦民一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红林与被告赵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林,赵文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麦民一初字第1551号原告苏红林,女。被告赵文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林与被告赵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林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红林负担100元。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