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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与吴志伶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吴志伶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地址:玉林市教育中路***号。负责人周国辉,该管理人组长。被告吴志伶,女,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吴志伶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称由于工作安排原因,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梁立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