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羊志安犯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羊志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志安,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志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志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早上,被告人羊志安谎称自己的桉树需要采伐,雇请司机钟恩红、锯手杨振师、工人冯世海、李才德、杨四仔、林瑞叶等人到海南省昌江县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里表村西北面的“老毛地”,采伐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昌江林场的桉树林木,并将伐倒林木装车后企图运走出售,但随即被该公司负责巡视的林业员当场发现并予以制止。随后,羊志安等人逃离现场。经昌江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林木面积为3.01亩,共107株,林木总蓄积量为3.5080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书、指认现场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收条,证人李才德、杨振师、林广壮、谭建荣、冯世海、钟恩红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关于昌江县十月田镇县畜牧场金华林场桉树被伐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羊志安盗伐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羊志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羊志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叶仲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