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樊谨诉被告李明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谨,李明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樊谨,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三组。被告李明刚,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谨与被告李明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谨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谨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