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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严德先与王礼江、李和彪、彭家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先,王礼江,李和彪,彭家宏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严德先,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王礼江,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袁利涛,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和彪,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第三人彭家宏,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德先与被告王礼江、第三人李和彪、彭家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德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德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后,本院决定收取150元,由原告严德先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中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