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自明、张秀英与郭顺明、周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马自明,农民。原告张秀英,农民。被告郭顺明,农民。被告周学平,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131号东泰大厦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自明、张秀英与被告郭顺明、周学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自明、张秀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郭顺明驾驶的鲁G×××××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明、张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顺明驾驶的鲁G×××××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