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田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