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70号原告毛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