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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70号原告毛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