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一初字第009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璐与马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马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一初字第00908-2号原告刘璐,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文,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熹,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蔚,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璐诉被告马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刘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