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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谢咏昌、李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谢咏昌,李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张红伟,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谢咏昌,男,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被告李宏臣,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谢咏昌、李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原告张红伟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