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谢咏昌、李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谢咏昌,李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张红伟,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谢咏昌,男,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被告李宏臣,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谢咏昌、李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原告张红伟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