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白龙与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海珠北分店、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江西华茂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29号原告: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被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9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