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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商诉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原市钢瑞物资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钢瑞物资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诉保字第15号原告太原市钢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兴业钢材市场西南北3号。法定代表人毛俊杰,总经理。被告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重厂内。法定代表人侯春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钢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钢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银行存款390771元,并已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告太原市钢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银行存款39077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毅审判员 张连生审判员 任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