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丁福安与高乐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安,高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丁福安,男。被执行人高乐祥,男。申请执行人丁福安与被执行人高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5日作出(2006)镇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乐祥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丁福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乐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乐祥给付申请人丁福安借款8000元,下余2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丁福安自愿放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6)镇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乐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兆辉